关于在昭苏县天然草原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公告
为巩固和扩大草原生态建设保护成果,确保草原生态安全。根据自治区定居兴牧和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我县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天然草原禁牧、草畜平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昭苏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禁牧区以自治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及定居兴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确定我县的区域为准,其余可利用天然草原一律实行草畜平衡管理。昭苏县禁牧草场面积75万亩,其中,重要水涵养区草地禁牧面积55万亩,一般性草地禁牧面积20万亩;草畜平衡管理面积626万亩。禁牧区域、面积见《昭苏县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项目实施方案》。
三、禁牧和草畜平衡坚持恢复生态和保护农牧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对全县重要水涵养区草地禁牧区给予每年每亩50元补贴,一般性草地禁牧区给予每年每亩6元补贴,草畜平衡区草地给予每年每亩2.5元奖励。
四、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并将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一)县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监测预警中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的受理工作。监督、举报电话:0999-6022542。
(二)县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水利、自然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有关工作。乡镇(场)人民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五、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州划定的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对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检查站和监测站、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并注明有关要求。
六、在封山禁牧区域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牲畜;
(二)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三)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
(六)其他破坏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行为。
七、违反本通告第六条规定,在禁牧区域放牧的,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放牧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八、在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2日起实施。
昭苏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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