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

文章来源: 昭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0-04-08 16:3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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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管理,减轻公租房承租家庭的租金负担,使租金标准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根据自治区《关于推进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新建保[2014]15号)、《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新建保[2016]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拟定公租房分档计租有关政策如下:

一、标准租金的核定

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租房保障对象支付能力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标准租金,每2年进行一次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城镇,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含昭苏镇、洪纳海乡、乌尊布拉克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片区),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标准租金为:4元/平方米/月。

(二)乡镇,是指县域各乡镇场(含两个马场),标准租金为:3元/平方米/月。

以上标准租金均按照楼层进行调整(调整系数:一层0.95、二层1.0、三层1.1、四层1.05、五层及以上0.9)。

二、租金分档标准

(一)根据民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和当年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将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分为五档。

一档: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收入保障家庭(城镇低保),租金为0.7元/平方米/月;

二档: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少于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成员均为本县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保障家庭,租金为1.5元/平方米/月;

三档:人均收入二档以下非本县城镇户籍的(含本县非城镇户籍和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家庭,租金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

四档: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4倍,经民政(社区)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租金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

五档:高于四挡且低于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申请保障性住房收入标准,租金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

(二)收入标准由民政局或所属社区(村)负责审核,房产登记情况由房管所负责审核,户籍等其他情况由社区负责审核,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三)乡镇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乡镇干部职工,暂不施行分档计租。

三、租金减免

(一)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减免租金50%:

1、保障成员中有一级、二级残疾的;

2、保障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3、保障成员中有特困供养人员的;

4、政府或相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免交租金:

1、保障成员年龄全部在65岁以上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2、保障成员中有获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的;

3、保障成员中有因公牺牲人员遗属的;

4、政府或相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四、租金补贴

(一)租金补贴对象。对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自行租住房屋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租金补贴。

(二)租金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原2元/平方米/月调整为4元/平方米/月,租金补贴面积上线为60平方米。

(三)租金补贴申请程序。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将资料录入系统后,上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五、分档租金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有关政策与此方案不一致的,按此方案执行。

                            

昭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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