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招商引资政策

文章来源: 昭苏县招商局 发布时间: 2018-08-16 16:0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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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新型主导产业化进程,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结合昭苏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根据昭苏县资源特色,主导产业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农业;二是牧业;三是特色旅游业。具体方向为农牧基地、生物制药、农产品精深加工、小微企业创业、亚高原康体、商业、商贸服务、文体项目等;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服务、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及营销、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信息服务;能源类、矿产开发类严格执行自治区“一支笔”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凡在昭苏县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我县产业定位的项目,在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自治区和伊犁州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政策。

(二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上市公司、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直接收购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且一次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对本地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且一次性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二、税费政策

(一)新办符合主导产业项目按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凡符合昭苏县主导产业的企业,如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个别费用的,政府将积极支持、协助企业申报自治区困难企业,申请延期缴纳。

(三)政府按规定积极支持企业争取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四)对年纳税本级财政收入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

2、对企业实施重点保护,授予重点保护企业牌匾;县级重大节庆活动,企业法人代表可享受“车辆绿色通行”待遇。

3、对企业作出的贡献给予排名,每年县委、县政府将对排名在前的优秀企业给予表彰,企业法人给予奖励。

4、对企业法人发放全域旅游景区一卡通;其企业组织团体参观县域各景区景点的,参照县直部门机关待遇执行。

细则另见《昭苏县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三、金融支持政策

(一)政府积极协调各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二)政府积极引进组建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并鼓励地方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县财政出资设立政策性担保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中小企业可按担保中心章程申请加入会员,并享受会员待遇申请提供贷款担保,担保中心收取的担保费率不应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

投资者所需配套的固定资产、技改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给予积极支持。

(五)投资者投资昭苏县农、林、牧、副、渔等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农业开发贷款。符合新疆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向县农业综合开发办申请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具体优惠政策另见《昭苏县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政策》

四、财政扶持政策

(一)昭苏县人民政府负责各类合同内招商引资项目的“五通一平”(至厂区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场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对于“五通一平”基础设施由投资者投入实施的,实施前由园区办牵头,财政局、建设局、商经信委、审计局共同测算投资额,报县人民政府,在下一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按投资额补助投资者,补助额以决算为主,决算单位即预算单位。或移交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实施,由县财政局牵头,建设局、商经信委、园区办、审计局共同核算后,报本级财政支付国有企业购买服务。

对符合投资者在昭苏县投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从政策上给予优惠。

对于在昭苏县利用荒山、荒坡等国有未利用土地投资开发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的第一产业,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一事一议”给予优惠和扶持(此条例属保留条例);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的第一产业,填补产业空白的,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一事一议”给予优惠和扶持。

从事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农业废弃物二次利用项目、在农牧区新办扶贫企业或项目、从事民族特色商品和民族手工艺品生产、加工的项目,按相关政策给予优惠和扶持。

建立县财政品牌奖励专项基金。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以上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等品牌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同一产品获得同一级别多个品牌的,只给最高等级的一个品牌一次性奖励)。品牌奖励专项基金由县财政局牵头,归口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实施。

五、土地政策

(一)所有新建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投资者供地。

(二)所有新建项目,用地依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执行。

(三)凡在昭苏县绿色工业园区内新建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就业人数多、对经济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结合企业实际,可以统筹企业员工、技术人员的住宿建设用地。

六、原料保障政策

对农、林、牧等产品深加工项目、5000吨以上保鲜库项目,政府协助企业整合土地,以出让、投资入股、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鼓励形成“公司+基地+农户”、订单规划种植区域等多种发展模式,扶持企业规划建设项目原料配套基地。

七、环保政策

(一)排污标准按照国家排放标准处理;

(二)饮用水卫生标准GB7549-2006;

八、企业用工政策

(一)企业从外地引进的所需专业技术人才,在昭苏县工作期限5年以上的,允许申请优惠房或周转房优惠政策。

企业新招收本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补贴。

户籍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将本人及家属的户口迁入我县;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所聘用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我县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持企业引进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教育、卫生等方面。外来投资者家属在就医、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招商引资企业员工随迁子女入托、入学(小学、中学)给予优先安排。

具体用工政策另见《昭苏县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昭苏县绿色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九、项目管理服务

(一)对新建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在投资商提供齐全资料的基础上,由专人为投资商代办各类证照手续,实行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制。

(二)新建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国家、自治区设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收的给予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免收项由人民政府办公会决议后执行。

(三)实行挂牌服务制度,一个项目由一个及部门挂牌服务,跟踪项目建设进度,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负责落实承诺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重点招商企业实行挂牌服务制度,均由指定部门挂牌服务,服务部门跟踪项目建设进度,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负责落实承诺的各项优惠政策;需要到伊犁州和自治区办理的手续,服务部门指派专人陪同企业一并协助办理。

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任何部门向企业拉赞助、拉捐赠、搞摊派,确保企业零负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不准擅自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部门、各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需属地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十、其他政策

(一)投资者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向科技局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科技开发项目,并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银行科技开发贷款,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建立和完善奖励示范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投资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引进资金、高新技术的个人和中介组织,按所引进资金额或新增利税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投资保障

完善监督机制,健全法律保障。县纪检监察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因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

十二、相关说明

对科技含量高、专利技术密集且对县域经济拉动作用强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扶持内容、范围方面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十三、附则

(一)县招商局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全方位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县招商局负责受理投资者投诉,并协调处理本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本政策若与今后出台的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冲突的,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本政策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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