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昭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伊党办厅字〔2019〕12号),县委、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苏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昭党办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水利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县水利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县重大水资源发展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序使用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开展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网络建设和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跨区域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水利防洪工程、大型水库、大中型灌渠、农田水利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县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河(湖)长制工作,履行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职责。
(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县水利局设1个内设机构:
河(湖)长制管理办公室。负责完善督察、考核、奖惩、巡察、问题清单等各项制度,全面协调推进河(湖)长制工作;与责任单位加强协作,形成详实的昭苏县域内河流湖泊“一河一策”治理方案,督导各项治理措施有序落实;做好县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巡河台账、巡查问题的收集归类,按照提出的解决措施和时限,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场做好落实;按县级河(湖)长制会议制度,筹备各项会议。
第五条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核定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地址:昭苏县昭苏县健康街180号林业大楼4楼和5楼
办公时间:
夏季:早上: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早上:10:00-14:00,下午:15:30-19:30
联系方式:0999-6022437
办公室负责人:龙伟
第六条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昭苏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昭苏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设机构
昭苏县河(湖)长制管理办公室:负责完善督察、考核、奖惩、巡察、问题清单等各项制度;与责任单位加强协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组织开展昭苏县域内河湖“一河(湖)一策”治理方案,督导各项治理措施有序落实;督促、协调各级河湖长巡河,并做好巡河台账和巡查问题的收集归纳,按照提出的解决措施和时限,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场做好落实;更新自治区河(湖)长制平台系统;常态化开展河湖“清四乱”;按县级河(湖)长会议制度,筹备各项会议。
科室负责人:宋倩,联系方式:0999-6022437
三、下属事业单位
(一)昭苏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中心
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汛条例》及《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全县防洪工作预案,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洪水。负责全县防洪规划、防洪工程设施的组织、设计、实施工作,及时掌握汛情、做好汛情预警预报,及时请示报告,及时准确传达上级防汛指挥部的命令和意见,及时掌握各地发生险情的处理情况。做好防洪、
抢险物资的储备及防洪值班工作,制定防洪值班制度。熟悉全县防汛基本资料,做好重大汛情的记录、整理、保存、归档,做好保密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防洪指挥部门,及时做好防洪调度、抢险、救灾工作,制定水毁工程修复计划深入灾区了解灾情,做好灾情的统计信息及向上级部门的汇报工作。负责办理县委、县政府及县水利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室负责人:雷超,联系方式:0999-6026989
(二)昭苏县河湖长制事务保障中心
承担全县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河(湖)长制实施情况督查指导;组织开展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河口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负责完善督察、考核、奖惩、巡察、问题清单等各项制度;与责任单位加强协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组织开展昭苏县域内河湖“一河(湖)一策”治理方案,督导各项治理措施有序落实;督促、协调各级河湖长巡河,并做好巡河台账和巡查问题的收集归纳,按照提出的解决措施和时限,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场做好落实;更新自治区河(湖)长制平台系统;常态化开展河湖“清四乱”;按县级河(湖)长会议制度,筹备各项会议;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等。
科室负责人:宋倩,联系方式:0999-6022437
(三)昭苏县水政监察大队
负责水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受理水事违法案件的立案、呈报、调查取证、归档等事务;配合、协助地方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保护辖区内水资源、水工程、防汛抗旱、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进行行政监察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科室负责人:李斌,联系方式:0999-6022337
(四)昭苏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土保持站)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总站、中心站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宣传和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和办法。
3.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
4.负责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项目划分和工程质量等级核备(定)。
5.参加受监督的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书。
6.负责上报监督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与安全生产问题。
7.监督受监督的水利工程处理质量缺陷与安全生产问题。
8.负责其他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9.负责水土保持查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10.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物资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11.负责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监测水土流失状况和动态,查处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12.负责其他有关水土保持工作。
科室负责人(质量监督):侯文娟,联系方式:0999-6022437
科室负责人(水土保持):邱延伟,联系方式:0999-602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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